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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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沈執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慧蒂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