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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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潭
被 告 王美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