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43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EricJohn.聲請人即收養人Patricia.上二人之非訟代理人 郭亮伶
3 鄭聰銘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真 法定代理人 蔡筱如 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美招
共同送達代收人郭亮伶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EricJohnKapral(美國籍,男,0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PatriciaLoweKapral(美國籍,女,0000年0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共同收養蔡真(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