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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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程訪
江建垣 江映禎 許采娥 江佩忻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寬福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61,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