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9號聲請人 周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65,693元【計算式:勞工保險退休金181,925元+未提繳勞工退休金54,763元+資遣費165,600元+失業給付149,040元+平日暨休息日加班費114,365元=665,693元】,依前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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