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蘇泯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告 黃信傑 (原名 黃宥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