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6日起至同年11月7日晚間8時30分許犯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3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214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