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告鴻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連思甯 周 胡嘉佑 被告 黃萬光 兼訴訟代理人 黃青山 被告 黃萬生
黃萬輝 黃萬紅 彭葉水英 訴訟代理人 彭富鑑 被告 黃春香
黃寶珍 鄧智元 訴訟代理人 鄧智文 被告葉 鄧寶蓮 ( 葉步覺 之繼承人)
葉惠美 (葉步覺之繼承人) 葉雲宇 (葉步覺之繼承人) 葉雲宙 (葉步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