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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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郁茹陳淑櫻
邱永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陳郁茹即陳淑櫻於民國86年11月6日邀邱永煌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175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0年11月18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959,1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付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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