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高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0年5月8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民國90年6月26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嗣於民國90年7月25日申請將上開門號0000000000更換為門號0000000000。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1年1月18日起又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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