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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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躍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躍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躍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5月27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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