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躍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躍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躍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5月27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