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清海上列受刑人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清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方清海前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