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9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博源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紫暘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紫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紫瑜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裕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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