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9號1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232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判有脫落,爰補充宣示判決如下
︰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補充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
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民事訴訟法第
233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就附表中項目「2修繕費用(未施工部分)」其
中之原告所請求之「前陽台外牆防水15,000」部分,原判決
附表2「本院判准給付之金額」欄僅就其中之1,500元為裁判
,顯係脫落,此有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載明該金額為15,000
元可稽,玆據原告聲請更正,依上開說明,以聲請補充判決
論;且該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爰就其間之差額13,500
元(15,000-1,500=13,500)部分為補充判決如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