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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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信用卡申請書第26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
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第14
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住所雖係在台北市○○區
○○路○○號4樓之15,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
稽,然依上開說明,仍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