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649號原告 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沁瑜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