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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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048號
債 權 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住○○市○○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宗權 住○○市○○路0號
送達代收人 洪淑莉
住○○市○○路0號
債 務 人 黃德洲 住新竹縣○○鎮○○里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德洲所有之獎券獎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