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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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105號
聲請人 鄭功周
訴訟代理人 何孟臨 法扶律師
相對人 張為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北簡字67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