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6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契約條款、借款餘額明細表、債務人戶籍謄本,難以核證,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