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714號債權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嘉義縣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及乙○○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一)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二)有限責任嘉義縣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三)請求之金額如何計算得出,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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