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7號聲請人 杜子芸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相對人 連坤德
胡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等為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堪信為真。又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呂佩珊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