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 蔡麗卿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被告 孫祥瑋
孫翊鄭富峰 陳德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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