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丙○○
丁○○兼右二人甲○○法定代理人民國五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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