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 曾雅 娸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醫療給付科黃先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醫療給付科鄭小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醫療給付科魏小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卷宗〈下稱補卷〉第27頁),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1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份、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補卷第29-1頁至第30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