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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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吳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瑛華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後債務人申請債務協商,債務人未依協商後之協議條件繳款,依協議書內容,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尚積欠如下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9,582元(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瑛華│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582元││月11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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