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峯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峯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峯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峯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等情狀,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宣告刑│1.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2.有期徒刑8月│││││(共2罪)│││├──────┼────────┼────────┼────────┤│犯罪日期│1.106年3月24日凌│105年11月11日某│106年6月19日│││晨0時許│時至同日晚間11時││││2.106年4月14日18│35分為警查獲││││時30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064、│毒偵字第9974號、│偵字第35086號│││3691號(聲請書附│105度偵字第34251││││表僅載第3064號,│號(聲請書附表僅││││應予補充)│載毒偵字第9974號│││││,應予補充)││├─┬────┼────────┼────────┼────────┤│最│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交上訴字││實││805號│3241號│第125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107年4月12日│107年7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決││3831號│4484號│1016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1日│107年11月22日│108年4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前經新北地院│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106年度審訴字│執字第18757號│執字第6465號│││第8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50│││││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90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實││150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決││1594號││││├────┼────────┼────────┼────────┤││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