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 蘇國發 即偉盛水電材料行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26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此程式不備,經原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者,即應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調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