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556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佳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刑事判決被告姓名為 賴佳弘 )。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