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 顏蔡節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陳姿妤
陳筑筠 陳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 律師複代理人 吳陵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5行、第18行關於「96年1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16日」;第11頁第19至20行、第14頁第24行關於「96年11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16日」;第11頁第20行、第14頁第24行、第29至30行關於「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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