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 唐亨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依妹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