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797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王琇玲
許瑋玲 被告 吳靆蔆 原姓名 吳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