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39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呂崇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查,兩造於上開契約第23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揭契約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