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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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00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