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方柏濤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提出95年曾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陳報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之父 方啟泰 、祖父 方鉗 、祖母方 黃瑞香 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聲請人扶養祖母之必要性及聲請人之祖母有無領取各項定期補助。
六、依聲請人所提出記事省略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尚有胞兄
1人,則請釋明何以聲請人之胞兄不必擔分扶養祖母費用及戶籍地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支出?如有相關釋明資料,請一併提出。
七、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居所與設籍地址高雄縣不符,聲請人雖稱係任職工作之故,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僅至西元2010年(民國99年)7月31日止,則請釋明聲請人是否現仍住居於該址,如是,請提出證明文件;如否,請說明現住居於何處,併提出釋明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九、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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