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零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被告簡士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030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
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75號被告簡士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054公克,因鑑驗用罄0.0024公克,驗餘淨重1.1030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對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