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54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二內關於「 周明仁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欄二內關於「周明仁」之記載,應係「甲○○」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上揭誤載部分分別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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