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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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柒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捌拾柒年叁月拾貳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林增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