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故買贓物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七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廖美智 律師右上訴人因故買贓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故買贓物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七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劉敬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 訴 字第 2186 號(86.09.22)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5500 號(86.12.06)
  • 最高法院 87 年度 台上 字第 687 號判決(87.02.26)【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