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所提出之抗告狀(誤載為上訴狀),並未敍述抗告之理由,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抗補字第一號裁定限期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