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86號原告 李瑪瑞提 (LIMARITESSUNGA)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時猛 律師被告 李志玲 法定代理人 李錦川 被告 美麗安 (MARYANNSUNGABONDOC)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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