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姜彭阿娘 訴訟代理人 姜葉源 被告 戴必俊
蓮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必俊本院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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