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訴人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振崑 、 余金城 、 鍾興 年間因本院民國10
3年度勞訴字第71號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90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