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忠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忠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忠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謝忠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判決分別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另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係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乙)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存卷可考(見執聲卷第3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據此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及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表示「無意見」之意見(見執聲卷第3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有期徒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受刑人謝忠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違反保護令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25日(聲請書誤載為28日)110年10月18日111年9月29日111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9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50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20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7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753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67號112年度交簡字第583號112年度簡字第952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9日111年10月31日112年4月13日112年6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753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67號112年度交簡字第583號112年度簡字第9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111年12月1日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81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0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80號編號1至2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4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