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 陳信志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鳳 被告 鄭清合
鄭清貴 吳添源 訴訟代理人 吳明昌 被告 陳義勇
吳讚紘 吳義雄 吳梓瑋 (原名 吳義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芳 被告 吳瑞卿
史紫二 (原名 史秋霞
程健鋒 吳陳月卿 鄭菀菁 訴訟代理人 梁襦月 被告 吳淑華
吳佳縈
詹秀華 訴訟代理人 段金靜 被告 吳添洲
吳崇欣 鄭惟方 ( 鄭鳳吉 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幸 (鄭鳳吉之承受訴訟人)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楓憶 被告 廖崇安 ( 魏清樓 之承受訴訟人)
廖進興 (魏清樓之承受訴訟人)
廖心渝 (魏清樓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告知人 史瑞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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