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 陳信志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鳳 被告 鄭清合
鄭清貴 吳添源 訴訟代理人 吳明昌 被告 陳義勇
吳讚紘 吳義雄 吳梓瑋 (原名 吳義超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芳 被告 吳瑞卿
史紫二 (原名 史秋霞 )
程健鋒 吳陳月卿 鄭菀菁 訴訟代理人 梁襦月 被告 吳淑華
吳佳縈
詹秀華 訴訟代理人 段金靜 被告 吳添洲
吳崇欣 鄭惟方 ( 鄭鳳吉 之承受訴訟人)
張美幸 (鄭鳳吉之承受訴訟人)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楓憶 被告 廖崇安 ( 魏清樓 之承受訴訟人)
廖進興 (魏清樓之承受訴訟人)
廖心渝 (魏清樓之承受訴訟人)受告知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受告知人 史瑞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