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王恩國 被告 林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林玉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47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並予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5月4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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