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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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林秀琴 被告 蔡玉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玉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秀琴業於112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秀琴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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