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9號聲請人 賴金木 相對人 康文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5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6年12月15日56元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CH381609002106年12月15日80,000元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CH381611003107年5月2日30,000元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CH381615004106年7月24日650,000元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375360005111年5月20日300,000元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TH399952006108年3月7日50,000元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SR296976007108年3月6日200,000元109年3月6日109年3月6日SR296982008108年3月6日200,000元109年3月6日109年3月6日SR29698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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