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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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7號聲請人 邱博 向關係人英格爾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呈報清算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預納聲請費用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4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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