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正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9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年
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年4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9宣告刑欄將「有期徒刑8年4月」誤繕為「有期徒刑7年10月」,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