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07號
原 告 魏雪香
被 告 魏永茂
魏宏勝
魏禾僖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魏紹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亦有明定。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
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
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魏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鎮區○○街○○號)已
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死亡,爰請求分割遺產等,核屬家事
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
魏李彩綉 所遺之主要不動產皆位於高雄市前鎮區、小港區,
依同法第70條第2款、第2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